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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任何医疗机构均应依法建立并实施病历管理,确保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否则将受到严惩。舟山一家医美公司就因病历“这点事”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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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摘要】
近日,舟山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医美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医美公司成立于2021年,至今经营近2年,竟然还没有建立和实施病历管理制度,病历打印后随意放在“美容外科”医生办公室桌子下的架子上,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病历管理无序、混乱。同时发现,病患屠某某、李某、赵某某和虞某某均曾于今年在该医美公司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但该公司对上述4名病患的病历记录均不符合要求,构成违法。其中:
病患屠某某曾于今年2月份在该公司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但该公司未对本次医疗美容服务进行病历登记记录;
病患李某医疗美容实际操作者为医师赵某某,但其美容外科门诊病历、透明质酸钠注射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操作治疗记录单上由医师赵某某使用已离职医师庄某电子病历账号进行记录,电子签名处显示为“庄某”,与实际情况不符;
病患赵某某医疗美容实际操作者为医师赵某某,但其美容外科门诊病历、门诊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知情同意书、局部麻醉知情同意书中医生签字为医师赵某某签署已离职医师庄某名字,签名与实际操作者不符;
病患虞某某在该公司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但其美容外科门诊病历、透明质酸钠注射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操作治疗记录单中医生签字处均为空白,未签字。
【处理结果】
对该医美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该医美公司未按规定对4名病患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5000的元行政处罚。
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医美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来源:舟山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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