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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热门的消费方式,“健身卡”“美容卡”“培训卡”等预付费项目层出不穷。商家以预付优惠吸引了众多消费者,但预付式消费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日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美容机构预付式消费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11月,小郭在舟山普陀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充值12500元用于做双眼皮综合、玻尿酸填充以及M22项目,之后小郭在该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了双眼皮综合的服务,但剩余的项目一直因自身工作过忙等因素未前去消费。
直至2024年,小郭再次前往该门诊部要求进行提供服务时,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称店家团队已经调换,旧系统内无小郭的信息,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小郭诉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小郭认为因为与医疗美容门诊部之间已缺乏信任,不再要求继续提供服务,要求退还美容卡内剩余金额3900元。
医疗美容门诊部辩称,医疗美容门诊部已经更换了老板,也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已经完成了更名登记,原先小郭充值购买的服务与现在的医疗美容门诊部无关,并且通过查询旧系统也未发现小郭所述的购买相关服务信息,因此无法为小郭继续提供服务或进行退款。
法院认为,案涉的医疗美容门诊部系公司法人,其虽于2023年完成了公司名称以及股东的变更登记,但其作为公司法人的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仍需对消费者承担相应义务。虽然根据旧系统查询反馈单来看,确实仅留有双眼皮综合手术的信息,未查询到小郭所述的购买其他服务的记录,但小郭提供了由原门诊部盖章的收款收据以及与当时销售人员微信聊天的部分记录,能够证明当时充值12500元所购买部分项目的具体名称。
据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院释明,双方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即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小郭美容卡余款1500元,后医疗美容门诊部也已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预付费式消费模式是当下经营者开发的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即由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由经营者就消费者预先支付的款项发放有记载功能的凭证、芯片卡等票证,再由消费者持票证向发行人请求交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的商品或服务。由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一次付款、分次履行特征,有利于商家尽快筹集发展资金,因而特别受到商家青睐。
与此同时,由于在预付式合同中商家履行义务具有延时性,消费者在预付款后,经常出现商家变更服务主体、降低服务质量甚至通过关闭网点变相拒绝提供服务等各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易产生纠纷,并成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此,作为商家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诚信经营,在转让或者承接过程中,转让人应当在厘清已售的预付项目及人数后如实告知承接人,保障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商品或者服务。
同时,作为消费者,面对预付费式消费模式时,要保持警惕,切莫因蝇头小利而冲动巨额消费。消费时,详细了解清楚预付费消费的内容,注意保留有效凭证,并且一定要及时消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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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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