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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
《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积极举报
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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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哪些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2 <OU)rV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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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健全食品药品“吹哨人”制度
考虑到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为鼓励食品药品领域内部举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款明确“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奖励标准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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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聚焦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聚焦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食品药品领域,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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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及门槛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5Zvv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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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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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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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罚没款案件,属于第一款第(一)项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不低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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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第四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举报内容设定个案不高于500元的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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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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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内容请见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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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明确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启动时间节点为“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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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明确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认定职责、告知义务(包括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以及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人领取时限、领取方式、复核申请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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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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