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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舟山团购各项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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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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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有关数据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不被泄露,避免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本网站制定隐私权保护制度。
第二条、本网站隐私权保护适用范围
1、在用户在本网站注册时,用户根据本网站要求提供的个人注册信息;
2、在用户使用本网站服务,参加本网站活动,或访问本网站网页时,本网站自动接收并记录的用户浏览器上的服务器数值,包括IP地址等数据及用户要求取用的网页记录等;
3、本网站收集到的用户在本网站进行交易的有关数据,包括出价、购买、信用评价、违规记录、收货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4、本网站通过合法途径从商业伙伴处取得的用户个人数据。
第三条、用户信息的保护:
1、本网站对用户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将用户信息用于本网站正常运行之外的其他目的,除非事先得到用户得许可。
2、本网站亦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手段收集、编辑、出售、传播或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任何用户如从事上述活动,一经发现,本网站有权立即终止与该用户的服务协议,查封其账号。
第四条、信息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将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被披露:
1、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4、为提供你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用户的个人信息;
5、其它本网站根据法律或者网站协议规定认为合适的披露。
第五条、信息安全:
1、本网站用户的账户均有密码保护功能,用户应妥善保管账户及密码信息;
2、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进行网上交易时,用户不可避免的要向交易对方或潜在的交易对方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联络方式或者邮政地址。用户应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仅在必要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
3、如果用户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密,尤其是本网站账户及密码发生泄露,请用户立即联络本网站客服,以便本网站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用户享有对自己的信息随时进行查询、补充或更正、删除、利用的权利。
第七条、关于Cookie的使用,通过本网站所设Cookie所取得的有关信息,将适用本制度。
大舟山网站高薪招聘运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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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7-26
投诉举报咨询调处制度
第一条、为了为维本网站的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受理投诉举报咨询工作,切实保护本网站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网站设立投诉举报咨询中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用户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和咨询。
第三条、投诉
1、当用户在网络交易过程当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比如遇到网上成交不买、网上成交不卖、收款不发货、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恶意评价等情况,可以选择向本网站的投诉举报咨询中心进行投诉。
2、用户投诉需要提供投诉人信息、投诉对象、投诉事项等相关内容。
3、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告知用户;
4、对受理的投诉本网站工作人员应依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积极予以调解,并及时对客户予以反馈。
5、本网站对于用户的投诉予以积极调解,若调解不成,用户可以寻求相关行政部门帮助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网站予以相应支持与配合。
第四条、举报
1、对于本网站上出现的不良信息或者不良交易行为,用户有权就违规情况进行举报,举报类型包括发布侵权图片、出售禁售品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行为。
2、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的所有的个人信息受本网站保护,不向第三方公布。
3、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证据和材料。
4、对举报内容应及时进行核实,被举报方可以进行申诉,并尽量提供凭证以证实自己申诉的有效性。本网站会在被举报方申诉的基础上进行核实、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5、经过核实,举报事实不成立,举报作"不成立"处理;根据规则判断,举报事实成立,且商品涉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举报商品做强制“下架或删除”处理,并且被举报会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永久“冻结”账号,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咨询
1、本网站就本公司和网站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留言等方式进行咨询。
2、工作人员应及时完成本网站上的留言的处理和回复工作。
3、留言处理可根据用户所留信息采用邮件回复、电话回复、和QQ在线回复方式进行。要求在得到用户确认问题已经解决或者相关邮件发送成功,方能将处理状态设置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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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7-26
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网站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网站网上购物正常的进行,根据本网站相关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网站、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双方必须使用自身的真实身份
本网站交易双方在网络购物交易的过程中,应使用真实身份,包括自身的身份信息、企业情况等,本网站有责任将自身的真实身份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交易双方必须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
本网站在进行交易前要尽可能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查询,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如果对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对方所提供信息中有不真实信息存在后,应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络购物进行欺诈的行为。
第五条、采用安全的支付手段。
本网站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应提高安全支付意识,采用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平台并及时保存支付信息。网络购物交易选择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的特点和区别,选择最为安全便捷的支付手段,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以购物记录为交易凭据。
本网站会员应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并进行备份,如:双方身份信息、商品信息、支付信息、发货信息、合同信息以及购物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等。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处理纠纷的凭据。在进行涉及金额较大或较为重要的交易时,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保存交易记录。
第七条、交易双方必须订立合同。
第八条、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本网站交易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本网站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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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07-26
数据安全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用户重要数据和机密信息安全,切实维护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不得泄漏有关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交易信息、数据以及文件等;不得泄漏服务器客户资料如帐号,密码等信息,严禁盗用其他客户的帐号和IP地址。
第三条、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数据库非公开区域,不得接触和使用数据库用户信息,不得干扰和妨碍数据中心或其他客户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换机房内网络及计算机等设备的安装环境,不得擅自更改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的各项参数。
第五条、严禁随意挪用,变换和破坏机房内的公共设施。
第六条、配合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有违反安全保密制度的情况,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数据中心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网络层采用国家安全认证的网络访问控制和安全检测软件,设立网站监控工作站,实时监控网络动态,并按网络监控要求保留,以便在网站(网页)遭到攻击时,追查攻击来源。
第八条、为保证系统的共享和专用信息的安全性,在应用层采用密钥和身份验证、存取控制、字段加密等安全措施的工作软件。
第九条、为保证系统的整体安全,配置具有全局统一的用户、信息、访问控制和系统审计功能的中央安全管理软件。
第十条、严禁网管中心工作人员私自利用工作便利及非法手段调阅非共享信息。当需要参与涉密信息、数据恢复处理工作时,必须在使用部门提出要求后与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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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7-26
售后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及时反馈产品在售出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以便作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把消费者的权益同本网站(商家)利益很好地统一起来,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网站(商家)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执行售后服务制度,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网站(商家)对产品质量负责,一年内按规定实行三包。对一些特定品质和功能,作较长期限的保用承诺。
第三条、本网站(商家)出售的商品同实体店中出售的相同品牌型号的商品享有同样的售后服务,包括三包售后服务和全国联保服务。
第四条:三包售后服务的实施
1、7日内免费退货。自售出之日(以客户签收日期为准)起7日内(含),如果客户购买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客户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维修。 
2、第8-30日内免费更换。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30日内(含),如果客户购买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客户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
3、一年内维修两次以上免费更换。自售出之日起1年内(含),如果产品因为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经本网站(商家)维修机构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客户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
4. 一年免费保修。自售出之日起的一年内(含),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时,本网站(商家)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5. 当执行"三包承诺"中的退、换货时,除发票外,请客户务必将故障产品及全部配件,退回本网站(商家)。另外,本网站(商家)免费更换时,将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时间和更换后的序列号并加盖公章,重新注明三包期限,起始时间将从更换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本网站(商家)就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热线咨询服务,并由产品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专业解答。
第六条、对于超出保修期而需要维修的产品,本网站(商家)提供收费维修,费用视具体维修内容而定,保修期延长三个月(自修好起三个月内)。
第七条、不能享受"三包承诺"和"保修承诺"的情况。自售出之日起,如果属于下列原因中的任何一种,本网站(商家)有权不按照"三包承诺"和"保修承诺"条款的内容提供免费维修,您可以选择有 偿 服务。
1、已经超出三包有效期限和免费维修期限;
2、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3、非本网站(商家)维修机构及其人员维修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4、无有效发票(能够证明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时除外);
5、非本网站(商家)产品;
6、因不可抗力如天灾(洪水、火灾等)、环境、气候干扰,及其它外来因素如电源不稳、计算机故障、热插拔或接线错误等不当操作因素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7、其他非产品设计、技术、制造、质量等问题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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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7-26
会员准入退出制度

第一条申请注册为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用户注册是指用户登陆本网站,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同意履行相关用户协议的过程,注册成功后用户利用特定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本网站,成为会员。
2、用户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经营或特定经营资格的组织不当注册为本网站用户或超过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本网站之间的服务协议自始无效,本网站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用户,并追究其使用本网站“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网站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本网站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进行监督的权利;
2、免费享受或优惠享受本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本网站帮助解决相关业务上的问题;
3、要求本网站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网站客户协议,配合网站相关工作;
2、委托本网站搜集或者根据本网站要求提供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意本会依法披露其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会员之间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自觉维护会员的商业秘密;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条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1、用户自愿中断或终止和本网站之间的协议,退出本网站会员。
2、在用户违反本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时,本网站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本网站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本网站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本网站用户的,本网站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3、一旦本网站发现用户注册数据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本网站有权随时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4、本服务协议终止或更新时,用户明示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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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7-26
会员定期巡检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网站注册会员资料和会员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员安排及巡检职责:
1、内容主管对整个平台负全责,巡检人员负责整个网站注册会员资料和会员发布信息的检查、审核、激活。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各信息审核员,并对经信息审核员审核通过的内容进行监管。
2、如巡检人员缺勤,则部门主管须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巡检。节假日,须安排值班人员巡检会员信息。
3、巡检周期为:当天全面检查,一周抽查一次,一月普查一次。
第三条、巡检细则:
1、会员注册资料检查:
1.1、每天下班前全面检查当天注册的会员资料,如果发现注册资料中包含有害、虚假、诽谤或中伤他人的信息,马上予以删除。
1.2、每周五对一周的注册信息进行抽查,每个月底对所有的注册信息进行抽查,主要以搜索特定关键字为主。
2、会员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检查:
2.1、会员发布的企业和产品信息:
2.1.1、巡检人员当天检查,审核通过后才在网站前台显示;
2.1.2、审核没有通过,如果原因是不够完善,及时告知会员补充完整;如果信息本身包含有害、虚假、诽谤或中伤他人的内容,直接予以删除。
2.2、会员发布的供求等商业信息:
2.2.1、巡检人员根据信息发布的频率,定期检查,一般15分钟检查一次。
2.2.2、检查到会员发布的信息本身包含有害、虚假、诽谤或中伤他人等内容,直接予以删除。
3、纠错举报处理:
     网站上设置纠错举报用联系方式,巡检人员每天查收相关邮件或接听相关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会员信息问题,小心求证,及时回复。
第四条、巡检要点:
1、关键时段检查:每日上午开始上班30分钟内完成会员注册资料和会员发布信息的第一遍检查。下午离下班前30分钟左右开始最后一遍检查。
2、按频率检查:部门主管根据需要,设置巡检频率。巡检人员根据巡检频率对会员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与维护。
3、巡检内容:包括所有注册会员资料和会员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删除有害信息、虚假、重发、滥发等信息。
3.1、有害信息: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会员不得编辑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巡检人员可用关键字检索(必要时请用模糊检索方法检索栏目信息)。发现有害信息,请快速作好信息备份(保留原始记录:所发内容、用户IP、登陆时间、注册时间、最后访问时间),并且对该ID所有帖子进行逐个审核,然后立即删除有害信息,并上报部门主管。部门主管须通过技术手段:黑名单控制+定期的数据库检查(一周), 处理此类信息。如情节严重者,部门主管须通过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小组上报管理机关!
3.2、虚假信息:发布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3.3、诽谤、中伤他人的信息:信息中出现恶意辱骂某公司或个人的字眼,此类信息常出现在论坛和专家等交互式栏目中。如有此类信息,巡检人员在活跃人气的同时须正确引导,若情节严重则立即删除;
3.4、与栏目不符的信息:信息内容与栏目主旨(即栏目名称或子栏目名称)不符或欠符合的信息。
3.5、重发、滥发的信息:同条信息一个栏目中只准发布一次,并且只准被发布到一个栏目或子栏目下,否则都视为重发;屡次重发且每次每一条被重发的信息数量都在5条以上的,或屡次长时间重发,每次一发就是5分钟以上的,都视为滥发。巡检人员只需保留最新一条,其余删除。必要时,加入黑名单屏蔽其发布功能;
3.6、乱码信息:在页面上呈现为乱码的信息。在排除网站自身技术问题后,应立即删除或修正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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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7-26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 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 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四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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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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