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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晚,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接县公安部门线索通报称发现无证行医线索,经初步沟通,县卫健局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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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涉事地点为一民租房,现场条件脏乱简陋,摆放大量调味品等货品,执法人员经过详细检查,在床边木柜内、卫生间门后一隐蔽木柜等处发现大量药品器械,因当事人姚某涉嫌无证行医,县卫健局于次日立案调查,经查,姚某于2023年9月12日、9月13日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租房内为他人开展输液治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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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发现当事人姚某曾分别于2015年、2023年初因无证行医被岱山县卫健局实施行政处罚两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姚某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9月17日,岱山县卫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到县公安机关。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姚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无证行医危害重大 ,一直都是卫健部门重点打击对象,无证行医人员没有医学背景,缺乏相应医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使用药品器械来源不明,滥用抗生素,就医环境恶劣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并且患者一旦遭受损失难以维权。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好自身健康权益第一负责人,如有就诊需要务必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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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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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 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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