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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依法严惩!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被罚款5000元
近日,普陀法院依法对一名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当事人刘某某采取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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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第一通电话断线后,承办人对第二通进行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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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件经过
被执行人刘某某与案外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刘某某负全责,因案外人申请代位求偿,5万余元维修费由保险公司代位赔付。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普陀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予以赔付。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直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刘某某也一直未履行到位,并宣称其名下无房产。12月1日,我院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要求其予以报告,但其一直未予申报。经承办人查询,其名下有一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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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令)
12月9日,承办人汪琛电话联系刘某某要求其报告财产,其一直无理取闹要求撤销强制执行,当谈及房产问题时,其甚至出言辱骂:“你是不是脑子有问题?我问你是不是脑子有问题?”面对承办人的耐心解释、劝说,李某某仍态度蛮横,气焰嚣张,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攻击。
普陀法院认为,刘某某拒不申报还在电话中多次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更是无视法律权威的表现,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为维护司法秩序、捍卫法律尊严,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现罚款已履行完毕。刘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向普陀法院司法工作人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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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
03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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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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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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